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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质疑集体所有鱼池被占用状告村委会越权卖地-【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2 21:37:34 阅读: 来源:车镜厂家

因质疑集体所有的鱼池被占用,一村民状告村委会和占用鱼池土地的人。   当个别村民认为村委会决定侵犯集体权益时,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起诉?针对这一问题,近日,村民和村委会在厦门中院的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

质疑:土地人人有份出卖绕过村民?

“鱼池有我的一份,村委会卖掉鱼池土地,把原本属于我的那一部分鱼池土地一起卖掉了,这事与我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法庭上,老陈诉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因此,他作为村民,有权状告村委会非法出卖鱼池土地。  老陈还说,村委会卖掉属于老陈的那一部分鱼池,事先没有征得老陈同意,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确定。村委会擅自出卖鱼池,侵害了老陈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土地买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可是,村委会既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也没有经过老陈本人同意,就把鱼池土地出卖给陈女士,这是侵权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所以,老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村委会与陈女士之间关于鱼池土地的买卖无效,同时由村委会收回出卖的土地。焦点:集体权益受损个人能否起诉?

据介绍,该村以前曾经有大小池塘十几个,但近几年来因周边住户倾倒垃圾等原因,池塘基本消失了。  法院查明,该村委会曾于1997年开具收款收据给陈女士,收据载明:收占用村鱼池面积0.1亩×4万=4000元。  开庭时,争议焦点集中在老陈作为村民,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起诉。对此,老陈自己认为,当个别村民认为村委会的决定侵害了村集体财产,法院也应当受理。  但是,厦门中院却判决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涉及村民利益应由村民决定

法官说,老陈诉求确认村委会与陈女士之间的鱼池土地买卖无效,实质是对村委会处分集体财产的行为提出异议。而集体财产的处分,涉及村民利益,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老陈主张村委会与陈女士之间存在鱼池土地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已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则老陈不服,依法应由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如果该买卖关系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则村民会议依法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总之,村委会财产处分行为的定性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不属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范围。(记者 陈捷通讯员民五/文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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