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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原因致部分土地政策仍冲击法治底线

发布时间:2021-06-17 13:04:49 阅读: 来源:车镜厂家

五大原因致部分土地政策仍冲击法治底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等作了明确阐述,农民必将因为土地流转获得更多灵活、多元的收益,但与此同时,农民因为“失地”而遭遇利益损害问题也将日渐突出,亟需通过完善土地法律法规,厘清涉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多重问题,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对乡规民约进行司法审查,以推动农村土地管理更多地与法治思维相衔接

资料图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2月1日发布。值得注意的是,在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土地的改革等方面,一号文件首次引入了农村法治建设相关内容,提出“完善法律法规钢铁原材料市场以稳为主,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

耐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孕育着万物生机,推动着人口繁衍。千百年来形成的农村土地观念,有些随着进入现代社会而逐步摒除、消弭,有些则基于风俗礼教、地域文化等因素扎根在农民心里,至今仍在民间延续,更有少部分观念甚至还与现代法治文明产生碰撞。

作为2014年江苏省南京市法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6年来187件涉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形成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析》,对多重农村土地纠纷作了详细研究。

课题主持人、南京市六合区法院院长李传松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等作了明确阐述,农民必将因为土地流转获得更多灵活、多元的收益,但与此同时,农民因为“失地”而遭遇利益损害问题也将日渐突出,亟需通过完善土地法律法规,厘清涉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多重问题,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对乡规民约进行司法审查,以推动农村土地管理更多地与法治思维相衔接。

出嫁女入赘婿土地权益纠纷难断

了解到,由于男尊女卑思想在农村还普遍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未能得到平等分配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六合区法院在处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农村妇女因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能平等分配到土地流转金或补偿费用,而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占整个结案总数的7%。其具体表现为,未嫁女或者招婿上门者不能得到平等分配、出嫁女丧失原有土地权益又未能在嫁入村组取得新的土地权益、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权益难以保障。

2014年4月,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村民林华云将所在的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林庄村民小组、第三人区社保中心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告上了法庭。原来,林华云的丈夫邓大连14年前与她结婚时,是个上门女婿,小两口婚后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户籍也按照风俗并未从父亲家里迁出。

2004年,林庄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当时作为女儿的林华云也与其他村民一样同等享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到2011年征用土地时,社区统一为林华云办理了失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但到了2013年11月,因为有村民对“入赘女婿”问题提出异议,社区经过调查后认为林华云夫妇及其女儿系“空挂户”,不享有征地代劳的资格,并要求当地社保机构停止为林华云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林华云认为村里侵犯了她一家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

审理期间,长山社区辩称,林华云并没有实际承包经营林庄村集体土地,没有承担农业义务,故不能参加林庄组征地补偿分配及征地代劳。而林庄村民小组则答辩认为,林华云所指的土地实际由其父亲承包。2005年该村为了合理分配土地流转收益,选出了7个代表一致通过了《分配方法》,规定出嫁女从2010年后不再参与村集体土地分配,同时也认为类似情况还有好几个人,如果让林华云享有,就会涉及其他人。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林华云生来就是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户籍并未迁出,也并未享有丈夫原籍地相关权益,虽然《分配方法》作为村规民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意志的体现,有利于集体组织自我管理,但其中对“出嫁女”部分的规定,明显违反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涉及条款的规定,女子应当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而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权益。

2014年10月,六合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林华云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方恢复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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